映象网讯(记者 王东红 通讯员 胡雨祺)近日,鹤壁中院审理的刘某上诉与魏某合同纠纷一案,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并对刘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制裁。一审时刘某持有魏某出具的欠据,认为必定能够胜诉。开庭后,魏某提出抗辩,称刘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释明刘某应当承担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举证责任后,刘某代理人明确表示无相关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之前即已形成的通话录音。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录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但合议庭同时认为,刘某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时经审判人员一再释明,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于起诉之前即已形成的证据,导致本案二审改判,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属于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该证据虽被合议庭采纳,但其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依法对刘某予以罚款。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拖延举证,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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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份向孙某借款15000元,并签署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孙某多次向李某及张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与张某迟迟不予还款。
9月10日下午,淇县法院组织召开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党组成员、全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员额法官参加会议。
9月10日,省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多甜甜一行到许昌中院调研督导,就许昌两级法院涉企业未结刑事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座谈。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践行“文明餐桌”新风尚,2020年9月10日上午,确山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张春亮带队,在确山县靖宇广场开展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许昌全市法院主动延伸职能,打建并举,全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
9月1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边某建等8人涉恶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党组扩大会,逐项进行了研判探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
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切实解决审判质效短板,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从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入手,院党组集体研判,逐人逐案制定结案规划,做到齐心协力、多点发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积案化解工作。
8月28日,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推进会在管委八楼会议室召开。开发区工委书记王军出席并讲话,县级领导干部,区直各单位负责人,新托管区域包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