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东红 通讯员 悦少燕)小高(化名)和小曹(化名)是居住在同一小区、就读于同一小学且年龄相仿的好伙伴,两人经常在小区内结伴玩耍。2019年12月29日,二人在小区内嬉闹时,小曹因蹦跳过程中脚下一滑,眼看就要摔倒,出于本能,伸手拉住了小高,这一拉,巨大的惯性直接导致小高摔倒,并造成其右胫腓骨骨折。事后,闻讯赶来的双方父母紧急将小高送往医院救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拨打110报警调解无果,小高的父母以小高的名义将小曹及其监护人小曹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小高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高、小曹均系未成年人,小曹在玩耍过程中造成小高骨折受伤,其父母作为小曹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高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小曹的监护人赔偿小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24.27元。
法官提示:由于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外出与其他伙伴结伴玩耍便显得尤为平常。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者危险源缺乏一定的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潜在的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的预见与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
一旦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权益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应由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损害方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要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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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家庭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动员广大干警积极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进一步营造家风好、民风纯、人际关系和谐的良好氛围,11月20日,鹤壁中院组织干警开展了一期以“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为主题的道德讲堂活动。本次道德讲堂活动共六个环节:省自身、听歌曲、看短片、谈感悟、诵经典、送祝福。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申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了扣划,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受伤的李大刚将侄子告上了法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小明赔偿李大刚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三千余元。
11月2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宏东,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玲一行到开封市祥符区法院调研,祥符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彦涛,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凯陪同调研。
近日,新蔡法院涧头法庭通过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只用一天时间便成功化解了三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2020年11月21日8时,林州法院执行局开展集中腾房强制活动,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郭金昌,法警局局长郝晋兰带领40余名干警及法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林及刘某会的两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11月21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涛带领工会干部来到执行局,看望慰问周六加班的执行干警,送去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邓州市“双占”整治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市法院干警在分包路段聚财路进行了摸底排查和宣传动员,多数群众表示理解,积极配合整治活动。针对部分因联系不到房主或租户而无法解决的问题,该院决定集中进行整治。
为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增强鹤城人民安全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开展文化家风宣传教育,11月13日,鹤壁中院志愿者来到结对帮扶的山城区红中段社区以及石鼓沟村开展“平安建设进万家”及“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宣传教育活动。
鹤山区土门村是个偏远贫困山村,天气越来越冷,村卫生室还没有取暖设备。11月23日,鹤壁市驻马店商会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筹集资金购置空调一台,于当天下午送到该村,商会副会长赵胜利、秘书长代霞一行随车前往进行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