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东红 通讯员 王素芳)12月22日,浚县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李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之日刑期已满,予以释放。
矛盾重重,积怨甚深
本案被害人周某某收购某加油站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加油站原所有人名下,原所有人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李某某通过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获得该房产所有权,李某某、周某某双方就房屋、通行等问题发生矛盾。之后,李某某又取得加油站所占土地的经营权,周某某认为对方要将自己赶走取而代之,李某某认为对方侵害自己的房屋、土地等合法权益,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李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及迫使周某某解决纠纷,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采取在加油站堆土、断电等方式,多次破坏加油站的生产经营,走上犯罪道路。
与此同时李某某诉周某某排除妨碍,周某某申请执行异议再审,双方已存在多起诉讼案件。
刑民联动,共商对策
刑事法官承办本案后发现上述情况,认为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无法化解双方矛盾,容易留下隐患,本案仅是双方已有矛盾冲突的一部分,双方还极有可能出现更多、更大的矛盾。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在向领导汇报之后,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共商化解双方矛盾的对策,多次联手召集双方进行和解工作,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了解各方诉求,加强双方沟通,减少对立情绪。办案过程中,刑民法官披星戴月、四处奔波,一一解决双方和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双方和解打下了坚强的基础。
矛盾化解,握手言和
几经周折,最终双方握手言和。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折价转让给被害人周某某一方,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矛盾,周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双方和解情况,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办理,化解了既有矛盾,又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双方均对浚县法院工作给予高度赞扬。
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即要着眼于现实矛盾,又要着眼于长治久安,必须深入了解当事人实际诉求,加强双方沟通,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今后办案过程中,浚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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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孟津县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集体欢送今年以来退休的4名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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