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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屯子法庭审结一起实施前未约定担保方式合同纠纷案

2021-06-01 09:11:2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王东红 实习生 申瑶 通讯员 张晓松)近日,浚县屯子法庭通过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结一起民法典实施前未约定担保方式的保证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刘某、杨某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确保了民法典的正确、有效的实施。

2014年5月18日,借款人蒋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蒋某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刘某、杨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后经原告向蒋某催要,蒋某未偿还。被告刘某、杨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李某诉至浚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杨某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告刘某、杨某为借款人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李某,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刘某、杨某应履行保证责任,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担保,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被告刘某、杨某保证方式的确定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杨某应对被告相某军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屯子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既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确保了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又充分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作用,深受辖区群众好评。

(映象网鹤壁新闻热线:18003718955,投稿邮箱yxwhb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文章关键词:浚县,法院,合同纠纷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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