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东红 实习生 申瑶 通讯员 豆晶雪)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6年8月,年仅12岁的小许经历了一场家庭变故。小许的父亲与母亲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小许由父亲许某抚养,母亲王某不用支付抚养费。近几年,随着小许进入高中就读,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了很多,而父亲许某的工作单位因效益不好,长期拖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许某的收入已不能满足小许学习、生活的需要。2021年6月,小许将母亲王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母亲王某给付抚养费和高中教育费等。母亲王某则向法庭提出,自己当初与小许父亲许某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用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原告父亲支付,自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并驳回了原告小许要求母亲王某给付高中教育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小许作为未成年人,有权要求作为被告的母亲王某给付抚养费。王某与许某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抚养费由许某支付,王某不许支付抚养费,但该约定系王某与许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剥夺原告小许的法定权利。考虑原告的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因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对原告另行请求支付高中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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