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张学军 通讯员 李志兴 赵艳敏)为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执行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执行局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使一起发生9年、每年产生新的赔偿费用的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画上圆满句号,当事人双方就日后所有赔偿金额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当天履行到位,获得当事人称赞。
2013年3月27日,李某在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受伤,致使左臂截肢、左胸多发肋骨骨折,经鹤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叁级伤残。经调查该公司未给李某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应补缴李某2013年3月至退休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津贴23040元,生活护理费14857.2元,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支付李某停工留薪工资19200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9059.2元、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300元;支付李某二次手术、假肢安装及假肢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承担。
裁定生效后,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李某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交检察机关,并对其采取司法惩戒措施。2017年2月10日双方通过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170000元,之后通过网络查控扣划案款80000余元。剩余钱款一直未执行到位。
申请人李某提供财产线索,申请追加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东、王某英为被执行人,经查明,张某东、王某英将验资后的注册资金470000元转给案外人闫某成。法院认为张某东、王某英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金,其行为损害李某的利益,张某东、王某英应在抽逃注册资金4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追加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及股东王某英为被执行人。由于李某案件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损失每年都有实际发生,被执行人也需要每年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日后的所有损失通过一次性支付250000元的方式予以解决,该案双方两清互不追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的圆满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淇滨区法院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案结事了的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真正做到为群众纾困解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街道结合党员教育新情况、新特点,持续拓宽基层党员学习渠道,推动远程教育提质增效,加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8月16日下午,商城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大成,商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邹涛一行到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调研指导工作,商城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乐傲等陪同。
送达是审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当事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更关系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加,“送达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楠杆法庭不断拓宽送达渠道,通过电子送达、微信送达、邮政集约送达、上门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实实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
8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省人大代表李煦燕,省政协委员赵京辉、刘晓良,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应邀出席发布会。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联合盆尧镇司法所在盆尧镇盆西村委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并向人民调解员解读“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质与内涵。
8月15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大赉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当地时间8月15日,负责审理2014年马航MH17被击落案的荷兰法院宣布将于今年11月17日对四名被告宣判。
8月12日,鹤壁市淇滨区东方社区东方世纪城小区,居民王玉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一刻钟生活圈”“云服务中心”线上下单了房屋维修服务。十几分钟后,维修工人到达现场,很快解决了问题。
8月11日上午,按照鹤壁市委政法委开展政法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交叉督导检查的要求,鹤壁市公安局督导组组长、经侦支队四级高级警长关心刚等一行来到淇滨区法院,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近日,鹤壁市淇滨区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试行)》,将“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12条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形列入师德评价负面清单,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师德评价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