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张晚璐 通讯员 李志兴)2022年11月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向被执行人发出该院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督促其快速主动地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义务,体现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谦抑性,提升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淇滨区法院在执行张某、刘某与侯某、梁某、鹤壁某汽车销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侯某、梁某、鹤壁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亦未向张某、刘某履行义务。法院通过执行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房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拍卖成交后,法院多次向侯某、梁某发出腾房通知,但被执行人拒绝腾房。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侯某、梁某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拒执罪“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报请院长批准后作出该院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限侯某、梁某收到预告书后10日内从拍卖房屋中腾空,否则将对二人涉嫌拒执罪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
执行干警将预告书送达被执行人后,对其二人明法析理,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涉嫌拒执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深深震动了二人,二人表示一定端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
该案作出的《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系该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执行工作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探索和创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既是一份严肃的警告,也是一份善意的提醒。体现出淇滨区法院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秉持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强大震慑力督促每一位被执行人能够诚实守信,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日,广东⼴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王小石(化名)在午休时间,因多次外放玩手机音量太大影响到别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王小石认为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便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诸多困难,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迎难而上,克服阻碍,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及时沟通协调,确保执行工作有序推进,充分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金秋十月,连太阳似乎都温柔了几分,角落的金桂送来阵阵馥郁的香气。息县法院执行局里,易浩楠迎来了意外之喜……两面红彤彤的锦旗正在等待着他。
11月1日下午,鹤壁市淇滨区区委书记王洪民先后到鹤壁科创新城13条道路建设项目、文化中心项目、文书苑项目、双创园项目、高铁广场地下停车场改建项目等现场调研重点民生实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区领导,有关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监管,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11月1日下午,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大队在宜必思酒店召开辖区旅馆业、网约房安全管理培训会,治安大队相关民辅警、辖区各宾馆、酒店、网约房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治安大队大队长张莹主持。
为积极助推城市生态园林高质量建设,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城市宜居度。11月1日,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推进会,开发区管委副主任郭建勇、城建局局长纪国富、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张保文等相关同志参加。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及普通群众对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的意识,构筑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在《反间谍法》颁布八周年当天,新蔡县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多措并举开展了《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
鹤壁市淇滨区紧紧围绕“零事故”创建目标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八项机制”,强化重点时段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全力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10月31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迅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省、市、区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上级法院要求。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吕文涛主持,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把“红色物业”作为完善城市小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提升城市小区基层治理能力的有效一招,聚焦“人”这一决定性因素,聚力队伍建设,以健全队伍结构为核心,打造特色品牌为重点,激发队伍活力为关键,逐步探索出一条有形象、有内涵、有实效、可复制的“红色物业”建设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