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一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鹤壁一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淇滨区法院予以支持。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

2023-07-26 0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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